許約民

  • 許約民 1933年出生 江蘇 松江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金門縣司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許約民(1933-),江蘇松江人。 依(43)揮判審字第1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六十八師二○四團團部連上士文書,其受共黨宣傳之影響,遇有不滿,即發表攻訐政府之言論,傳播不實之消息。曾在金門古寧頭駐地,向上士章璋武宣稱共匪鬥爭目標是蔣宋孔陳,共匪來攻與我們沒有關係,還不是蔣總統與毛澤東爭權奪利等語。1954年10月14日被羈押。1954年經六七零一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6條「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2年10月13日刑期結束,10月1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發表荒謬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68師204團團部連上士文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揮判審字第113號
    • 判決主文: 散佈謠言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