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青雲

許青雲(1921-),臺灣高雄人。 依(59)勁需字第551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高雄海事專科學校漁撈科荐任一級主任,其書寫「解放臺灣,建立新民主」、「大家來建設一個完整的國家,統一全國,大家共產」等函郵寄廣播電臺臺長、高雄中學軍訓室、高雄市救國團主任等。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0年11月13日交付感化。1973年9月2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高雄海事專科學校漁撈科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裁化字第0006號,(59)勁需字第551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