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宗烈

許宗烈(1917-2005),福建晉江人。 依(42)審三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螢橋國民學校教員,其在福建晉江原籍時,恆喜閱讀《思想方法論》、《大衆哲學》、《資本論》等反動書籍,迨抗戰勝利後地方人士以其平時好慕邪說欲加以檢舉,許宗烈乃逃避來臺,改名許以復入高雄市政府任科員、股長等職,嗣以偽造福建晉江中學畢業證明書轉至本省建設廳民營企業輔導委員會充科員,旋經發覺其證件係屬偽造予以撒職,再將其過去在福建省教育廳所發之教員檢定證,將名字許宗烈改為許宗然,向臺北市政府登記,派赴螢橋國民學校充教員等情。1952年11月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其餘部分不受理。1953年4月30日交付感化。1956年12月1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許宗烈思想左傾喜讀反動書籍感化3年等情,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螢橋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2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其餘部分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6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