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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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白光(1917-1987),福建南安人。 依(66)諫判字第7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太平產物保險公司外務員,其就讀福建德化師範學校時,曾參加共產黨,來臺任教中壢初中,復與共黨分子林文衍、李友邦、萬呈瑞、陳秀琴等共同參加藍飛鳳領導之共黨小組集會,迄未自首。1976年10月30日被羈押。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9條第1項第2款、第9條第2項判處免刑,施以感化教育3年。1980年8月2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孫才棟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60 歲
    • 當時職業: 太平產物保險公司外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70號
    • 判決主文: 免刑,施以感化教育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9月2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