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開鎖 (王廉程)
- 王開鎖 (王廉程) 男 1921年出生 福建 莆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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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開鎖(1921-),福建莆田人。
依(42)審聲字第125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在其持有之《今日世界》刊物及《中央日報》上書寫「人以臺灣是天堂,我以臺灣是地獄」等文字,且於新聞標題、所載文章批註「假使共產黨裡面都是像這樣土包子,共產黨早就不能存在了,這篇故事完完全全大事宣傳,不值一看,可置之一笑了之」等文字。1953年6月1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9月12日交付感化。1957年2月26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報章刊物所書寫之文字,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其於2005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2月經第4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補償條例第6條、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等規定,應認其經交付感化3年及交付感化前羈押暨交付感化執行期滿後未依法釋放受限制人身自由等期間,共計3年8月14日,應予補償。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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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2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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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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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