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輝彰

莊輝彰(1925-1995),臺灣高雄人。 依(40)安潔字第35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師範學院英語系學生,其由劉沼光吸收參加朱毛匪幫組織,並將其交閱之〈中國共產黨黨章〉抄存一份,又接受同學鄧得青交付《真正的學習》、《怎樣開會》、《研究時事》等共匪學運文體詳加閱讀。1949年4月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4年。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4年4月再次提出,2004年8月經第3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及搜獲之黨章抄本、匪黨書籍為據。惟其否認參加匪黨組織,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抄寫共黨黨章並閱讀《怎樣開會》等書籍之行為,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師範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512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