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青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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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青萍(1915-1993),福建惠安人。 依(62)初特字第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市中區區公所幹事,其經莊毓英吸收加入共產黨,與莊進來等編為同一小組,接受莊毓英領導,復參加由莊毓英領導之「惠東暴動」,並與莊毓英,藍飛鳳等從事海上走私,為共黨籌措叛亂經費。1972年12月12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84年12月1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8月經第3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駱君實、施世農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對此並未詳加調查,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8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市中區區公所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54號、(62)葳孝字第643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