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泮森

莊泮森(1928-),廣東梅縣人。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代電,案發時為保幹總隊准尉隊員,其言行荒謬,藐視法紀,經國防部核示准予撤職,並交新生訓導處管訓。1951年12月8日交付感訓。1956年1月26日感訓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軍管區司令部政治作戰部及該部督察長室查覆資料,其確於前警備總隊所屬新生訓導處接受感訓,該處負責匪俘及叛亂犯感訓;惟本案查無其交付感訓之裁判或命令,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