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和文

莊和文(1933-),臺灣彰化人。 依(42)審三字第7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受林茂同之反動宣傳,並由林茂同交閱《青年修養》、《馬克斯經濟學》、《日本近代社會運動史》等反動書籍,因而明知林茂同為匪諜,卻未向政府舉發。1953年1月3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30日奉准保釋。 其於201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林茂同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供認林茂同交閱匪黨書刊3本,並經林茂同供證為據。惟其堅持否認明知林茂同係匪諜,且原判決對於林茂同是否為匪諜並未予以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7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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