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隆富

王隆富(1924-2005),四川儀隴人。 依(42)法裁璋字第01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八十七軍司令部前第二○八師第六二三團第四連上士班長,其因匪嫌一案,經陸軍第八十七軍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偵查終結,以其犯罪不能證明,但常與李滌生為伍,言語行動受其薰陶,思想不無受影響。1952年5月2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56年11月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7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5月經第5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王隆富常與李滌生為伍,言論行動受其薰陶,思想不無受影響,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本軍前第二○八師第六二三團第四連上士班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法裁璋字第016號
    •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5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