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麗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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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麗曼(1924-1953),江西南昌人。 依(42)法判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潭子糖廠幼稚園教員,其係憲兵司令部中校附員王建文之妻,曾於上海淪陷時滯留工作,黃忠偵知其思家心切,利用其來臺為匪工作。其抵臺後向其夫王建文煽惑為匪工作,遭駁斥思想錯誤,遂與廣州張玉惠通信表示其夫不允等情。1953年經憲兵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煽惑軍人逃叛」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3年8月1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煽惑軍人叛逃,係以其之自白因來自匪區,思家心切,致為匪利用,而煽惑其夫為匪工作等情,惟尚難認其主觀上有煽惑軍人叛逃之意圖,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潭子糖廠幼稚園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法判字第24號
    •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逃叛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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