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文

王建文(1913-),貴州遵義人。 依(42)法判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憲兵司令部中校附員,其之妻章麗曼,原任上海郵政儲匯局會計,上海淪陷後,以優厚待遇,滯留工作,匪幹黃忠偵之其思家心切,遂利用其來臺為匪工作。章麗曼抵臺,向其煽惑為匪聯絡、表現工作,否則最低限度在臺打仗時,不要對匪犧牲太大,其時任憲八團三營營長,不但不為所惑,反而嚴詞駁斥其思想錯誤,言行不當。其身為營長,對於叛亂言行,匿而不報。1953年2月28日被羈押。1953年經憲兵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4年9月15日保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知匪不報,係以其妻章麗曼來自匪區,向其煽惑為匪工作,明知匪諜而不檢舉等情。惟據判決內容觀之,除章君之自白外,別無其他證據證明章君係匪諜,不能以其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論罪。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憲兵司令部中校附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法判字第2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