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鎮寶

曹鎮寶(1956-),山東袞州人。 依(67)審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步兵一營第二連二兵機槍兵,其入伍後因對政府及社會不滿,在南投軍功寮營區,因逾假被關在禁閉室期間,連續向同事沈光良、陳逸宏、張光文等人,不定時高呼「共產黨萬歲」之反動口號數次,又在自唱晚點名歌「我愛中華」時,將之改唱為「我愛朱毛」數次。之後其禁閉期滿回連後,又在該連寢室站衛兵時,用撿拾之小石子於黃進祥排長寢室門口牆壁,刻寫「服從共產黨領導」、「共產主義最偉大」等反動文字,以及於王濟琛副排長寢室房門牆上刻寫「我愛朱毛」。1978年5月29日被羈押。1978年經陸軍步兵第一○九師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78年經陸軍步兵第一○九師司令部裁定逃亡罪及叛亂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1982年11月28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證人沈光良等人之供述及國防部反情報總隊筆跡鑑析結果為據。惟其高呼「共產黨萬歲」之反動口號、篡唱「我愛中華」為「我愛朱毛」及刻寫「服從共產黨領導」等文字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二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審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