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杰

曹杰(1930-),江西武寧人。 依(52)警審聲字第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受刑人,曹杰在臺南監獄蔴繩工廠蔴線機上用粉筆書寫「我們是苦力,毛澤東萬歲」等反動文字。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5年4月2日交付感化。1968年5月2日開釋。 其於2001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應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聲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