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鑾明

張鑾明(1929-),廣東靈山人。 依(60)初特字第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旗津國中薦任十一級教員,其任教高雄市旗津國民中學期間,利用上公民課時,公開講述匪歌,又發表「共匪使窮人大翻身,鬥爭使有錢的人拿出錢來分給大家,我們臺灣的社會是有錢太有錢,窮人太窮。」等言論。1971年2月9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74年8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發表「共匪使窮人大翻身,鬥爭使有錢的人拿出錢來分給大家」等不當言論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旗津國中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59號、(60)遵威字第2572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