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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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梅(1919-),福建惠安人。 依(62)葳孝字第729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花蓮明禮國效薦任九級校長,1936年其在福建惠安簡易師範學校,經同學郭淨川介紹,參加由袁國徽主持之匪「讀書會」,復在該校邱黎榮宿舍,由陳逢員介紹、邱黎榮監誓,參加共產黨。1973年4月30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5年4月。1978年8月2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其於十八歲就學時參加讀書會之事實,就其對於讀書會是否具有叛亂組織屬性之認識未予查證,至所認其參加共產匪黨部分,亦乏其他具體證據,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縣花蓮市明禮國校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8號、(62)葳孝字第729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