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錦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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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錦菊(1928-2000),福建東山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漁光國民學校教員,其不滿現實,將懸於校園籬笆上之總統肖像扯下,扔於便池中,藉以洩忿。1965年8月4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6年12月15日交付感化。1969年4月24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張錦菊不滿現實,將懸於校園籬笆上之總統肖像扯下,扔於便池中,藉以洩忿,思想偏激,交付感化等情,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