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錦利

張錦利(1930-1983),臺灣臺中人。 依(42)審三字第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早與匪幹李漢堂相識,李漢堂從事武裝組織時,張錦利知情卻未告密檢舉。1951年11月2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4年9月21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月經第7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張錦利明知李漢堂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張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李漢堂之供述為據,惟張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6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9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