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樹績
- 張樹績 男 1913年出生 1992年卒 湖南 華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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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樹績(1916-1992),湖南華容人。
依(65)初諫判字第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產業黨部12支黨部組長,其曾加入「共產主義青年團」,後正式參加共產黨,並受張耀寰指示先到香港找劉祖儀,再到臺灣與周金聲聯絡。來臺行前亦受劉祖儀指示「要遵照張耀寰指示,為組織工作」。在臺期間,經常與周金聲、張先棠、劉開運、高志立不定期聚會。1975年8月4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用外沒收。1986年10月30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12月經第3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惟原判決對於其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並未詳加調查,且其縱有參加共產主義青年團及帶領小學生喊口號之事實,然原判決亦未敘明該「口號」之內容,尚難認定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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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9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國民黨台灣省產業黨部第十二支黨部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初諫判字第6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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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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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