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順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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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順視(1918-),臺灣雲林人。 依(40)安潔字第387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謝達吸收參加叛亂組織。1951年5月1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3年5月1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經同案被告謝達介紹加入匪幫,參與開會三次等情,而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惟據原判決內容所載,原判決對該組織之目的與性質未予查證,且據謝達供稱,該組織係討論農民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7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