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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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菼(1915-),江蘇南通人。 依(42)審三字第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航業公司專員,其於匪幫偽意擁護政府盤據江蘇北部時,參加匪幫組織,充任匪如皋縣豐利區區委並任區長二年。後逃離匪區輾轉來臺,迄政府鼓勵奸匪自新號召自首,其僅將任豐利區區長二年事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自首。1953年1月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1月4日刑期結束,1月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於1942年間參加匪幫任匪區委及前同在匪區充任行政職務乙節,於1951年9月間自首時,均隱未自白之事實,僅以被告之自白為據,並無其他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航業公司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3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