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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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紫和(1919-),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5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與黃裕蘭、田阿海曾聽廖阿賜宣傳「臺灣實行三七五減租,農民不能富裕,如參加共產匪黨,將來能夠分田地不要納租」等荒謬言論,並經廖阿賜吸收加入匪黨,分別組成永和山及頭份小組。1951年7月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7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廖阿賜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予以否認,且同案被告廖阿賜所供為「廖天珠所介紹加入者為新民主主義講演會」,難認該組織為叛亂組織,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52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