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惠文
- 張惠文 男 1910年出生 1978年卒 廣東 興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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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惠文(1910-1978),廣東興寧人。
依(42)審三字第8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中央警校校友會幹事,其在粵充任廣州市東堤警察分局長時,曾接受陳又新在香港交與《新民主主義》、《共產黨黨員修養》等書閱讀,曾經廣州市警察局查獲。1954年7月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7年6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應交付感化,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何心石之供述為據。惟其閱讀新民主主義、共產黨黨員修養等書,屬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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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中央警校校友會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限制人身自由93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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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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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