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惠文

張惠文(1910-1978),廣東興寧人。 依(42)審三字第8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中央警校校友會幹事,其在粵充任廣州市東堤警察分局長時,曾接受陳又新在香港交與《新民主主義》、《共產黨黨員修養》等書閱讀,曾經廣州市警察局查獲。1954年7月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7年6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應交付感化,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何心石之供述為據。惟其閱讀新民主主義、共產黨黨員修養等書,屬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中央警校校友會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限制人身自由93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