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深鑐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於臺中市中山路開設牙科醫院,曾任臺中治安處理委員會委員。同年4月1日遭國府軍羅織「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罪名逮捕,羈押約5個月,並遭刑求,且隨身財物被奪。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牙醫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6年
    • 裁判書字號: (36)刑訴字第1208號
    • 判決主文: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緩刑三年,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緩刑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約5個月,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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