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曼玲

張曼玲(1922-),湖南湘潭人。 依(47)立範字第9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聽其兄張洸、兄嫂陳潤珠先後告以在匪方交訓及派遣來臺工作情事,因而明知張洸、陳潤珠為匪諜身分,卻未告密檢舉。1958年6月16日被羈押。1958年7月26日交保。1959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9年5月14日被羈押。1962年11月9日假釋。 其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8月經第5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曼玲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同案被告張洸、陳潤珠等之供述為據,惟張君矢口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立範字第9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經假釋,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