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得秋

張得秋(1932-),臺灣臺南人。 依(62)更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所屬榮悌漁輪輪機長,其在該輪上向船員連續發表「毛澤東是二十一世紀的神」等言論,並高呼「毛澤東萬歲」等反動口號。1972年10月3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經國防部發回更審,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6年2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徐敦謙、竺之偉等人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縱其於輪船上向船員連續發表毛澤東是廿一世紀的神等語,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漁業開發處榮悌漁輪輪機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更字第14號、(62)葳孝字第6439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