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衡

張國衡(1928-1998),西康漢源人。 依(74)珠判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常收聽匪播,曾先後多次在其經營之「春美商店」伺機宣揚匪偽軍力強大,政治進步,陸續對前往該商店購物之埔尾砲兵基地官兵及親友發表「中共國防工業發達,軍力強大,我們要反攻大陸是很困難的。」等利匪言論。此外,並多次向埔尾砲兵基地官兵傅進連、楊智勇等人刺探該基地人員編制、武器裝備、演習調動、指揮官姓名、階級等軍機。1984年8月22日被羈押。198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累犯,判處有期徒刑4年,以《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5條「連續刺探非職務上所應知悉之軍機」,累犯,判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98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叛亂罪減處有期徒刑2年,連續刺探非職務上所應知悉之軍機累犯減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1987年7月1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一)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部分: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認定,其自1982年初至1984年2月間,先後多次在彰化縣埤頭鄉其所經營之「春美商店」發表「中共國防工業發達,軍力強大,我們要反攻大陸是很困難的。」、「共產黨要跟臺灣通郵、通航、通商,這是很好的事」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二)連續刺探非職務上所應知悉之軍機部分: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認定,其自1982年初至1984年2月間,先後多次向埔尾砲兵基地官兵等人,刺探該基地人員編制、武器裝備、演習調動、指揮官姓名、階級等軍機,係以其於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此外原判決就該基地之人員編制、武器裝備、演習調動、指揮官姓名、階級等事項是否屬於軍機範圍部分,亦未予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4年
    • 裁判書字號: (74)珠判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累犯、連續刺探非職務上所應知悉之軍機,累犯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10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