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茂男

張茂男(1939-),臺灣臺北人。 依(58)裁字第45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曾接受陳述孔左傾思想之灌輸,並閱讀《毛澤東選集》、《魯迅全集》、《阿Q正傳》、《現代社會之不安》等反動書籍。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8年11月27日交付感化。1971年10月18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接受左傾教育,閱讀反動書籍,思想傾匪,認有交付感化必要,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裁字第0045號
    •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