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若軍

張若軍(1947-),福建廈門人。 依(51)警審特字第7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建國中學學生,其曾仿效匪赤衛隊叛國事蹟,欲以青年赤衛隊為號召,勾結同學黃明家、張順德等,製造五星三角隊徽,其本人持用天字第二號隊徽,黃明家、張順德分別持用青字第二號隊徽、赤字第二號隊徽,共同繕寫反動標語多張,又率同黃明家、張順德等將所繕就之「臺灣同胞們起來同建新政府」、「為什麼否認共產黨的革命」、「中國需要毛主席,青年赤衛隊萬歲」等反動標語,在臺北市泉州街等處張貼,復將「共產黨萬歲」反動標語8張貼於8個廢電池上,準備投入各國駐華使館及住宅,又共同以鐵鉗剪斷該校及5家住宅電話線,並準備用彈弓石子破壞路燈,以硫磺製造炸藥,使用時並鳴放爆竹作為配合,用以擾亂治安、製造暴動,意圖以暴動達到顛覆政府之目的。1962年3月17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暴動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7年3月16日刑期結束,3月17日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暴動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與另案黃明家、張順德等供述,以及獲案貼有反動標語之廢電池8個、黃色彈弓1把、紅色鐵鉗1把,鞭炮10串、膠水1瓶,反動標語等物為據。惟其繕寫及散發「臺灣同胞們起來同建新政府」,「為什麼否認共產黨的革命」「中國需要毛主席,青年赤衛隊萬歲」等反動標語,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至於其單獨1人、未滿16歲、涉世未辨別力弱,擬以其準備用彈弓石子破壞路燈,以硫磺製作炸藥,使用時,並鳴放爆竹,作為配合之突發奇想,並未付諸行動,因此難認其對其所為已有相當之認知,且已達預備以暴動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建國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73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暴動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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