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南明

張南明(1926-),福建金門人。 依(52)警審特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1949年其經張榮強吸收加入匪黨組織。1962年11月12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7年11月11日刑期結束,11月1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並無證據證明其與余學文、張仁壽等人對於判決書中所謂之匪黨組織有認識,故認非有實據。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4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