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阿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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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阿貴(1911-1982),臺灣南投人。 依(43)審三字第1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林清波介識張伯哲,旋接受張反動宣傳,應允參加叛亂之組織,尚無其他非法活動。1954年9月7日被羈押。1954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4年9月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