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爐

張金爐(1922-1950),臺灣彰化人。 依(39)安澄字第17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參加匪黨武裝組織,受李漢堂之命,私藏日造手榴彈52枚,預備擴大叛亂組織。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破壞國體竊取國土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0年7月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7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2月經第5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金爐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而著手實行,係張君於1949年秋參加匪黨武裝組織,受匪首李漢堂之命與劉秋波私藏日造手榴彈52枚,企圖建立匪武裝游擊基地,預備擴大叛亂組織等情。為依據筆錄記載,手榴彈非張金爐所有,且經查證該批手榴彈因不能修復已無法正常使用,與犯罪情節輕重並無影響,則張君運藏手榴彈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74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