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佐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為律師,並擔任高雄市參議員及三民主義青年團高雄分團書記長。同年3月6日於高雄市前金區東金里自宅遭國府軍逮捕,羅織「內亂」罪名,後經臺灣南部綏靖區司令部判處罪刑,執行徒刑3個多月,並遭刑求,且家中財物被奪。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參議員青年公團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6年
    • 裁判書字號: (36)綏法判字第16號
    • 判決主文: 為策動主犯接收市警局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個多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