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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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岳(1920-),安徽臨泉人。 第一案:依(65)諫判字第71號判決書及案卡,案發時為教員,其因思想傾匪,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交付感化2年。1951年8月19日被羈押。1954年開釋。 第二案:依(65)諫判字第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宜蘭中華國中教員,其於感化期滿開釋後,在宜蘭中華國中授課時,向學生發表「大陸鐵路建設比政府在大陸時進步2倍以上,共匪在長江三峽修建發電所,工程浩大,大陸人民生活好,現在有洋房住、汽車坐。」、「共產黨打來臺灣,人民會發財。」等有利於叛徒之言論。1976年6月7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80年6月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僅查覆其涉有匪嫌,裁定交付感化2年在案,並無具體裁判資料。惟其另案判決記載,其曾因思想傾匪,經裁定交付感化2年,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指其在宜蘭國中授課時,向學生發表「大陸建設進步」及「人民好」等有利於叛徒之言論,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農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不詳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宜蘭中華國民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71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