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孝懷

張孝懷(1939-),江蘇上海人。 第一案:依(47)審特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肄業於上海陸行中學時,經沈美琴、李冠池吸收參加朱毛匪黨千年團為候補團員,畢業後曾任職江蘇省駐滬站中國文化用品公司,後藉省親為由赴港,並由其父張俊卿代為申請來臺,未向治安機關自首。1958年1月12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 第二案:依(49)警審聲字第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於看守所執行時,存有彩色世界地圖,將我國首都以紅點標在北平,並將我國領土外蒙古、唐努烏梁海兩地以國界線劃分。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1963年1月12日交付感化。1966年1月29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於偵查時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存有彩色地圖,標明首都為北京,版圖不包括外蒙古及唐努烏梁海等情,屬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本部軍法看守所代執行叛亂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聲字第5號
    • 判決主文: 各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