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均仁

張均仁(1922-1999),臺灣宜蘭人。 依(42)審三字第7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受林茂松、邱正義交閱匪《光明報》、《展望》、《觀察》等書刊,並邀勸參加匪黨,當予拒絕,因而明知林茂松及邱正義均係匪諜,不向政府告密檢舉。1953年1月2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30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與另案被告林茂松之供述為據。惟受林其茂松等人交閱《光明報》、《展望》、《觀察》等反動書刊,並邀其參加匪黨未果,是否即明知林茂松等人為匪諜亦不無疑義,此外無其他具體證據證明其明知林君等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8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