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米田
- 張米田 男 1928年出生 1991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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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米田(1928-1991),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27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工學院學生,其經呂丁南介紹,寫自傳加入匪黨,曾吸收張溪江參加組織。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判處免刑,施以感化教育,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1年9月21日交付感化。
其家屬於2001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9月經第3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自首不誠,惟未發現不法事證,然為防止其思想動搖而予交付感化教育,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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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工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41號
- 判決主文: 免刑施以感化教育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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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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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