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米田

張米田(1928-1991),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27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工學院學生,其經呂丁南介紹,寫自傳加入匪黨,曾吸收張溪江參加組織。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判處免刑,施以感化教育,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1年9月21日交付感化。 其家屬於2001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9月經第3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3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2月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君自首不誠,惟未發現不法事證,然為防止其思想動搖而予交付感化教育,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工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41號
    • 判決主文: 免刑施以感化教育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3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