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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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立富(1916-),江蘇淮安人。 依(64)諫判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1947年其於飯局中向萬義晞發表:「毛澤東的才華比總統強,他(指毛匪)文章好,能說又能講,比總統好上幾十倍。」、「將來臺灣會跟大陸合併。」等頌揚共黨、毛澤東言論。1975年1月15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判處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78年7月1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茶樓下私下談論利匪不當言論,與演說之構成要件不符,故認非有實據。 2021年3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21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殺人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