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水源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服務於臺中縣新高區警察所,同年4月間無故遭國府軍羅織「意圖以暴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逮捕,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服刑約3年。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7年
    • 裁判書字號: (37)特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暴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暴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個月,服刑約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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