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察

張文察(1908-1990),臺灣臺中人。 依(40)安潔字第19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李橋松夙有往來,又與林東山同時潛匿等情。1950年9月2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8月26日發交感訓。 其家屬於201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4月經第8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張文察與匪賢李橋松素有往還,又與同案被告林東山同時潛匿,其思想受其薰染,而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911號
    • 判決主文: 各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11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