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少東
- 張少東 男 1924年出生 湖北 沔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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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少東(1924-),湖北沔陽人。
依(39)勁功字第2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二零零師政治部政工隊上尉隊長,其在警察學校受訓時曾寫〈國慶獻詞〉一文有云「搶劫似的用先烈顱骨建造了他們的寶座,用血漿粉飾了他們紅得發紫的門檻,剝奪了人民的軍隊,……,這些都是我們竭力禁止的」等語,並進行講演及黏貼壁報。後又改作〈壯士〉、〈黎明〉兩曲曲文中有「解放軍是寬大為懷」及「為生存不怕百年苦戰,要解放只有消滅敵人」等詞句以供演唱。又於該師開小組討論會時,發表「不重氣節」等言論。1950年7月12日被羈押。1950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7年7月11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案卷銷毀,無證據證明其有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之事實,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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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二零零師政治部政工隊上尉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勁功字第0254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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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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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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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