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天縱
- 張天縱 男 1932年出生 山東 濟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天縱(1932-),山東濟南人。
依(63)初特字第67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前為匪軍測繪員,隨同匪軍進犯金門被俘,經政府寬貸不究,施以感化教育,撥入國軍服役。退伍後,在任中國化生放公司董事長時,常在該公司辦公室向同事們發表「共匪的軍隊是最強的,是一等強國,美國和蘇聯都怕他,國民政府官員老邁無能,臺灣危在旦夕,還天天在喊處變不驚,這是騙人的。」等言論。1974年8月26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4年8月。1979年4月2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證人黃松金等人之證詞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如證人所指發表「共匪的軍隊裝備好,每次作戰都是戰無不勝,攻無不克,現已有核子武器,美國和蘇俄都怕他」、「中國共產黨真了不起,毛澤東是世界的偉人,現在已經進入聯合國,我們已被孤立,還天天喊莊敬自強,處變不驚的口號,真是自欺欺人」等言論之情形,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