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子清

張子清(1925-1995),福建龍岩人。 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花蓮新城國校教員,其歸案以後前後供詞自相矛盾,意志薄弱、行動乖謬、思想左傾,經簽准予以發交感訓1年。1950年5月30日被羈押。1951年11月26日准予保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係因意志薄弱、行動乖謬、思想左傾,予以發交感訓1年,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