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新民

  • 康新民 1931年出生 江蘇 如皋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江浙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康新民(1931-),江蘇如皋人。 依(41)東澄判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江浙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第三艇隊公字二號艇水手,其因妻兒尚留匪區,常懷投匪返家之念,曾與池金甫等人密議共圖暴動劫船投匪、預謀先將艇上槍械劫持、殺害艇長教官後將艇投匪等情。1952年7月23日被羈押。1952年經江浙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共同預備投降叛徒」判處無期徒刑。1972年奉總統代電核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2年10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預備投降叛徒,係以其原係匪區漁民,編入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第三艇服務,因妻兒尚留匪區,遂起意投匪返家之念,與同案被告池金甫等人共謀密議投匪等情,僅依其與池等2人之自白為據,此即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其等討論密議,亦未達預備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江浙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第3艇隊公字2號艇水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東澄判字第28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投降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2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刑滿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0年3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