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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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康貽芳 1920年出生 福建 惠安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康貽芳(1920-),福建惠安人。 依(63)更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投縣信義警察局辦事員,其於1936、1937年間在福建惠安簡易師範讀書時,參加袁國徵領導之「教育研究社」,復與路君實、蔡祖年、胡秋林、張來發等在惠安組織岩鼓寺「讀書會」,又經康遜和介紹參加共產黨。1973年2月27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又經國防部發回更審,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處有期徒刑6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4年。1977年2月26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其於1936、1937年間參加「教育研究社」,無證據足認該社為叛亂組織。至其1937年間參加讀書會及共產黨等,因當時為國共合作期間,敵我難分,無從論斷是否為非法組織,故其行為尚不構成參加叛亂組織罪,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南投縣信義警察分局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更字第8號、(63)洵侃字第17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