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懷祥

崔懷祥(1930-1991),安徽懷遠人。 依(49)警審特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屏東縣立恆春中學教員,其受趙開英之勸誘,入華東軍政大學鳳陽分校受訓,並參加該匪校「西南工作團」,隨團赴四川等地工作。1960年2月24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8月19日交付感化。1964年6月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入匪華東軍政大學鳳陽分校受訓及參加匪校「西南工作團」,以其附匪情形尚屬輕微,應予交付感化,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屏東縣立恒春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4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