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英

王占英(1926-),安徽懷遠人。 依(50)警審特字第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煤炭商,其原為福建廈門福州綏靖公署軍官訓練團上尉隊員,1949年在廣東汕頭遭共匪俘虜一月,接受思想訓練後,遣回原籍安徽懷遠,與崔懷祥先後流亡香港,明知崔懷祥曾在匪華東大學受訓,並參加匪認鄉隊,後與崔懷祥先後來臺,經常面晤而不告密檢舉。又崔懷祥在臺灣省立行政專科學校肄業時,其涉嫌供給崔懷祥金錢零用。1960年10月7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無罪,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1年8月8日交付感化。1964年8月1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於1949年大陸陷匪後,在匪區遭匪俘虜,並研讀匪報,思想受影響,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煤炭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