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慶豐

本案為0169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高慶豐(1923-),河南鹿邑人。依(43)審三字第7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記者,高慶豐經蘇百祿函介陶融至其家中,由陶某吸收加入匪幫組織。1954年2月2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4年2月23日刑滿開釋。01693申請案於1999年4月2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16日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高君經由同案被告陶融吸收參加匪幫組織,僅依高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陶融之供證為依據;惟對該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未予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高慶豐,1924年生,男,被捕時31歲,生於河南省鹿邑縣。鹿邑簡易師範肄業,1940年日軍進逼河南之際隨校流亡,滯留陝西期間從軍。1941年進入中央軍校西安分校,1943年18期步科畢業。初任少尉排長,分發至第十二軍,駐紮陝南漢中地區。一年後赴重慶受訓,結訓後派往青年軍第二○六師。國共內戰爆發後曾轉戰陝豫各省。1948年3月間洛陽戰役爆發,第二○六師遭共軍擊潰,殘部撤往南京整編,同年10月間昇任上尉連長,隨軍東渡臺灣。1950年間因部隊吃空缺、被解除軍職,離營自謀生活。1953年間獲《公論報》錄用,擔任該報駐彰化通訊記者。迄於被捕。 高慶豐所涉案件為「陶融高慶豐案」(國安局《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二輯則稱其為「潛匪張雅韓等叛亂案」)。本案始於一樁監控退伍軍人案件,高雄市鹽埕國校教員張雅韓,原為國軍軍官,國共內戰期間於河北戰敗被俘,釋回後隨軍抵臺,退伍轉業執教高雄,因常和軍中故舊通信,引起高雄市文教機關保防小組注意。1953年冬調查局傳訊張到案,隨後循線逮捕和他接觸過的陶融、蘇百祿、高慶豐等人。 高慶豐和張雅韓二人原不相識,1950年高擔任連長期間,張經介紹短暫借住其駐地連部。高離營後、因謀生四處奔走,二人曾經碰面。1954年2月24日高慶豐遭調查局逮捕,辦案人員指控高曾向張「借閱《唯物辯證法》、《資本論》等書刊」、並由陶某「吸收加入匪幫組織」。軍事法庭並無高慶豐等人參加共黨組織時間地點等之確證,但仍推定高慶豐、蘇百祿等二人「思想均極傾向匪幫,自己意會介紹人陶融吸收加入組織為匪幫組織,則與被告陶融吸收之意思一致,其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至為明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78號判決判處張雅韓、蘇百祿、陶融三人死刑,高慶豐則以「參與叛亂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 1964年2月23日刑滿出獄,獲釋後返回臺中市,以拉三輪車為業。五年後因三輪車遭到淘汰、無以為生,舉家搬遷臺東縣卑南鄉,仍不斷遭受警察及情治人員上門盤問和干擾。卒年不詳。 1999年高慶豐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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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公論報彰化特約記者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7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