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嘉興

高嘉興(1925-),福建浦城人。 依(43)審三字第10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明禮國民學校教員,其於福建師範學校受業時,聽受教員謝白寒左傾言論,及教師徐天民命其閱讀《觀察》、《文匯》雜誌等赤色書籍,致思想傾匪。其來臺後充任花蓮富源國民學校校長,乘該校教員李聯灼、林憲祺等數十人同在用餐機會,公開發表有利於叛徒之言論。1954年3月1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2年3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於福建師範學校受業時,聆聽教員左傾言論及閱讀《觀察》、《文匯》雜誌等赤色書籍。來臺後任國校校長時復向教員公開發表利匪言論等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明禮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06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