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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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立(1903-1994),湖南華容人。 依(65)諫判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在湖南省華容縣立一校讀書時,加入「共產主義青年團」,後於湖南省華容縣大乘鄉任中南山廟保小學校長,正式參加共產黨。奉張耀寰之命到香港與劉祖儀連絡,復受劉祖儀之命蒐集華容縣難民百餘名名單交給張,來臺後受何光曙領導,伺機為匪工作。1975年5月19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87年5月1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劉開運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曾吸收他人參加組織,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7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0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